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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4.出访请示中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和出访人员真实身份,写明出访经费来源并附外方邀请函(提供中文译件)及在外详细活动日程,特殊情况应作具体说明。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非侨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侨团邀请出访。
  5.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的管理
  1.参加省外双跨团组,除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外,本市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 2.参加省内各部门、单位组织的双跨团出访需严格执行预报预审制度。原则上仅限同一系统的市、县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团,报名前必须由组团单位发征求意见函至市政府,抄送市外事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报名。凡未经批准擅自报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
  出国(境)培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执行。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训或考察任务。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培训,应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另案报批。
  (五)出国(境)证件管理
  1.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2.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7天内(从回国后第二天开始计算)交市外办统一保管或注销;其中党政机关及参照管理的县处级以上人员的公务护照、通行证由市外办代收后交省外办保管或注销。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四、加强经费约束,严格经费预算管理
  (一)预算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列、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经费审核部门对市外办汇总的出国(境)年度计划作先行审核,之后再由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对出国(境)任务逐案进行审核批准;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与经费审核部门要建立任务审批和经费审核联动机制,及时沟通情况。财政部门应建立对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制度,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因公用汇及经费审批核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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