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风险监控:各县(市)、贾汪区政府要把风险防控作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与市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经营情况密切监测,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停止试点,并提交工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徐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徐州中心支行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指导。对涉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由公安、银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场退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省、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对其停止试点,提交工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1.在经营范围和贷款投向上违反本方案规定;
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4.经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在营业期间要按月向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业务状况表(报表统一印制下发),按季报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每年报送工作总结。股东变更、迁址等涉及机构变更情况要报经审批。重大风险、重大违规情况等要及时报告省、市试点领导小组。接受监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审计。
八、实施进度安排
(一)研究制定试点方案(2008年9月底前)
1.市政府召开会议,动员部署试点工作。
2.各县(市)、贾汪区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试点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
3.各县(市)、贾汪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
(二)组织公开招标(2008年10-11月)
1.各县(市)、贾汪区试点方案经市试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制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经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
2.各县(市)、贾汪区在市试点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开标、评标工作,选定中标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股东。
(三)提出筹备申请(2008年10-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