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贷款利率: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市场化利率,自主经营、自主定价,但贷款利率上限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高利贷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四)资金收付: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在试点地的代理银行或农信社开立账户,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均委托其办理,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不得从事结算业务。
(五)会计制度:参照《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财务制度。
(六)风险识别:比照商业银行贷款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办法划分贷款形态,识别贷款风险。
(七)盈亏核算: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计提贷款风险拨备,并据以核算成本和盈亏。 (八)税收政策:试点期间,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税率参照农信社改革试点期间的税收政策执行,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徐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局、林牧渔业局、人行、银监分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农信社行管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试点阶段的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七、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由市试点领导小组牵头,各试点县(市)、贾汪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职责,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管理规定,做好小额贷款组织的日常监管,包括公司变更、风险监测、业务检查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登记注册,并协助地方政府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依照《
会计法》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进行财务监管,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接受中介机构审计和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