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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在拟定组建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0%。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参加投标的当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企业优先考虑。
  2.其它股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其它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比照主要发起股东条件第一款执行,在拟定组建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中股本金比例不低于10%;
  (2)其它股东是自然人的,应奉公守法,无不良履历,在拟定组建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中股本金比例不低于3%。
  股东数最多不超过10个。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成为股东。
  (二)资本金: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为实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股东用于入股的所有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
  (三)经营场所: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有固定营业场所,符合公安部门的安全标准,且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
  (四)从业人员: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在65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务工作年以上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2年以上);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农经工作5年以上;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会计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五)组织章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市有关实施意见的规定,制订组织章程,按章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五、业务规定
  (一)经营范围: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发放贷款,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跨地域经营,试点期间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
  (二)贷款投向:坚持为三农服务为宗旨,以农业、农村、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种养殖大户和涉农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用于支持三农的信贷资金不得低于80%,并严格控制大额贷款,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金的10%,20万元以下单户小额贷款的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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