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22号 2008年9月25日)
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08年9月)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满足三农资金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2号)及《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同意徐州市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批复》(苏金融办发〔2008〕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我市有关县(市)、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坚持以服务三农为核心,遵循风险可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积极稳妥的原则,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设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试点地区
我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地区为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和贾汪区,各申请试点设立1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申请设立2家。争取今年年底前有1-2家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完成筹建工作,明年5月份全市完成试点任务。
三、机构性质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只能依靠其资本金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四、设立条件
(一)股东
1.主要发起股东的基本条件:
(1)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法人;在公安、工商及其他执法机关无不良记录;无涉税违法、违章记录,并能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税;在金融机构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且年利润额不低于300万元,出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