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保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的批复
(厦府〔2009〕2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调整参保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请示》文收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市已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手续且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参保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对象
调整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手续且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参保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普调
⒈已纳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7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20元。
⒉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参保的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不含该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7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20元。
⒊按《关于同安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府办〔2000〕130号)参保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20元。
⒋按《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04〕198号)退养的被征地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60元。
(二)特调
按规定向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群体倾斜。
⒈在普调的基础上,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40元。
⒉在普调的基础上,对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获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且被实际聘用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发60元;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
⒊原工商业者(含“三小”)和199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或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按照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确定的出生日期计算)且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参保人员(不含农场职工、渔民、按厦委办发〔2003〕34号文件撤销、改制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和被征地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发养老金40元。但增发后超过每月1160元的,按每月1160元发给。该类人员经该项增发后再参加本次其他相应项目的待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