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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注〔2008〕85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修订工作。现在,修订工作已全面完成,《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以下简称:《炮制规范08年版》)亦已正式出版。为做好《炮制规范08年版》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炮制规范08年版》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自此,本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炮制规范08年版》收载的中药饮片,须按照《炮制规范08年版》要求执行;《炮制规范08年版》未收载的品种暂仍执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1994年版)。

  二、自执行之日起,本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其包装、标签必须符合《炮制规范08年版》的规定。药品名称应统一使用通用名称或炮制项下的饮片炮制品名称;对于经《炮制规范08年版》规范名称的药品,其原使用名称可以用括号的形式,在药品名称后加注,过渡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

  三、《炮制规范08年版》增订了较大量的质量检验项目,为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决定对部分品种的含量、浸出物、灰分等质量检验项目进行分阶段实施,品种及有关项目目录见附件。

  附件所载品种,其相对应的检验项目自2010年1月1日后正式实施。此前,该些项目暂不作为判断中药饮片质量的依据。

  四、各饮片生产企业应加强对中药材原料的质量控制,并严格执行《炮制规范08年版》的各项质量要求。

  对附件所载品种,亦应积极创造检测条件,进行全项检验,并按批积累检验数据,为全面正式实施打好基础。

  五、各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应按《炮制规范08年版》的要求进行调剂和配方。

  六、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除按《炮制规范08年版》要求炮制和检验外,还应按《中国药典》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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