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督管理办法

  (三)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发放需要,依法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基金支出户开户申请,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确定;
  (四)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及时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警制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五)按月与银行、税务、财政部门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六)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基金保值增值计划建议。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加强对银行账户开设的监督管理,对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基金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双方协商确定开户银行;
  (二)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并经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审定的基金保值增值计划,及时办理基金保值增值业务;
  (三)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申请,及时审核并足额拨付各项社会保险资金;
  (四)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及时提供财政专户基金存储情况,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互核对有关账目余额,做到帐帐、帐款相符;
  (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六)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及时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警信息反馈,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及预警信息衔接,合理安排基金支付预算。
  第二十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上缴国库及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市地税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征税企业)户数、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所需的相关信息并于每季度末提供其变化情况;参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并负责征收;协助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按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通报征收情况,按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核对有关帐目。不得滞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收入,保证全额征缴、当日入库。
  从200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征收票据统一使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