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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旗县区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的布设,由各旗县区安监部门会同市容监管部门统一安排,报市安监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旗县区安监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质;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质;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  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按规定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
  (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距学校、幼儿园、商场、机关、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50米以外;距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生产、经营、储存设施100米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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