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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交通部门的许可文件,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作业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和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超营业范围和无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气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企业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审批和每年的检测、检验工作。
  市容部门负责检查、查处、取缔城市市区道路、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摊点、摊位。负责对季节性烟花爆竹 经营场所的规划布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章 生产安全管理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及相关规定;
  (六)生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工厂周边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九)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十) 采取必要的职业危害预防措施,确保足够的安全投入;
  (十一)按规定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以及建立完善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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