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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8]7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控制、统一规划的方针。
  第四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其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及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及监督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及时受理查办有关部门移交的烟花爆竹案件,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消防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年度检测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检测、检验各有关部门移交的烟花爆竹产品。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资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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