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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对涉及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对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对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八)授意或者指使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违纪违法的。
  第十一条 行政首长的其他职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问责。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为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
  (一)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问责建议;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问责建议;
  (四)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问责建议;
  (五)工作考核或者政风、行风评议结果;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问责建议;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和控告;
  (八)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九)其他途径获知的行政问责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问责的形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责令辞职;
  (七)建议免职。
  采用前款第(五)、(六)、(七)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追究被问责行政首长其他责任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行政问责信息,发现行政首长可能有应当问责的情形,应当责成市监察局或者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应当在60日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
  被调查的行政首长应当配合调查,并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办理的行政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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