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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8〕1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契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契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凡符合契税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一)减免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盟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二)减免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盟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三)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旗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第五条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该如实填写减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性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性质、用途、计税依据等进行严格审查核实,依法依规办理减免审批手续或上报至有权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的地方税务机关。
  上报自治区、盟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相关材料包括: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审查呈报文件、减免申请表、纳税人性质证明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用途及符合减免条件的证明材料等。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在办税服务窗口依规依有关材料直接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掌握土地、房屋转移信息。加强与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获取权属转移信息。要建立健全审核审批机制,确定专人管理,办理减免税呈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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