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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退休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退休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8〕526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黄显棋因工伤退休死亡后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请示》(彭水劳社文﹝2008﹞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的规定,在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者被注销营业执照,应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一至四级工伤退休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一次性计提,计提费用并入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后,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计提费用并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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