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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陈新立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陈新立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冀政函〔2009〕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
你市保市政〔2008〕192号文收悉。根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第
三条
第(四)项补充解释和第五项规定,同意批准陈新立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由新市区人民政府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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