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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万宁等四市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审核意见的通知

  华侨农场医院资产、人员(含在册离退休人员)成建制移交,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按照实际情况和适当照顾的原则给予财政补贴。在册离退休人员移交后,其退休金、养老金待遇按照所在市医院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建议兴隆红十字医院增设预防保健科,下属医疗卫生机构改制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建设。建议琼海市彬村山华侨农场医院改制为琼海市彬村山华侨农场中心卫生院,文昌市华侨农场医院改制为文昌市华侨农场中心卫生院,东方市华侨农场医院改制为东方市华侨农场中心卫生院。
  文昌市提出在华侨农场地区设立地方公安派出所,由文昌市公安局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省公安厅审核后,报市编委审批。
  四、关于处理拖欠归难侨职工离退休金,解决“4050”归难侨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退休归难侨职工医疗保险等问题,按照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等4个部门《关于解决华侨农场归难侨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8〕125号)的规定和要求,尽快落实、办理。对华侨农场拖欠职工医疗费问题,由农场负责筹措资金解决。
  五、关于要求省政府对华侨农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发展给予支持的问题,由各市根据琼府办〔2007〕5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实际,尽快编制相关项目规划,按程序上报,由省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给予优先安排。
  六、原则同意万宁市政府组建兴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问题:一是科学、规范地评估国有资产,确保在改制中国有资产不流失;二是充分考虑广大农场职工特别是归难侨职工的利益,尊重职工意愿,安排好职工就业、生活和社会保障,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三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的规定,妥善处理改制后原兴隆华侨农场职工的劳动关系;四是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充满活力的经营机制。
  对兴隆地区在2005年以前、且在上一轮全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中尚未处理的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用地行为的处理,由万宁市政府在调查清理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类型,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合理和有利于盘活利用的原则,逐一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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