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关于万宁等四市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审核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8〕176号)
万宁市、琼海市、文昌市、东方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万宁等四市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的审核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关于万宁等四市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的审核意见
一、原则同意《万宁市推进兴隆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方案》、《琼海市推进彬村山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文昌市推进文昌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和《东方市推进东方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
二、同意成立万宁市兴隆旅游经济区(建议更名为“万宁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设立经济区工委、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建议将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的级别确定为副处级(万宁市提出兴隆旅游经济区为科级单位)。同意成立琼海市彬村山华侨经济区、文昌市华侨经济区和东方市华侨经济区,设立华侨经济区党委、管委会,作为所在市直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华侨旅游经济区、华侨经济区均保留华侨农场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华侨旅游经济区、华侨经济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由各市编委研究制定方案,专文报省编委审批,经核定的人员编制列入市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依据核定的职数和编制,所需人员优先从华侨农场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在职管理人员中择优选用。华侨农场改制后,对未被任用的原华侨农场领导班子成员,由华侨农场所在市统筹安排,其工资纳入市财政预算;对未被选择录用的农场机关在职管理人员,由农场给予妥善安置。
三、华侨农场学校移交所在市归口管理,转为本市地方公立学校,并根据当地教育、教学的总体布局进行整合调整,由编制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核定教职工编制。学校人员移交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依据。在移交人员中,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和在过渡期(2008-2010年)内通过法定程序拿到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学人员,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教学岗位,享受当地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过渡期未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学人员,由农场给予安置。根据国办发〔2004〕9号和琼府办〔2007〕110号文件,学校在册离退休人员一并移交所在市管理,其退休金、养老金待遇按照所在市公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