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穗府〔2008〕46号)
为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通告。
二、新建、扩建的饮食服务项目,应严格遵守《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建设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不足五米的场所。
三、新建、扩建饮食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手续。
对需要进行经营场地建设及装修的饮食服务业户,涉及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还应当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区、县级市环保部门申报施工期间噪声运行天数。
四、在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场所内已建成的饮食服务项目污染扰民的,由所在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无效的,由所在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限期关闭,工商部门责令变更地址或经营范围;拒不变更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卫生部门注销其卫生许可证。关闭的具体期限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决定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