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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确定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发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查处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经营单位。
  工商部门负责对取得前置许可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查处市内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对进入市区的我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查处生产劣质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和小商小贩游街串巷贩卖烟花爆竹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教育。
  市供销社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有关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的发放和安全教育,查处无证运输等非法行为。
  各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突发事故处置预案,落实辖区各职能部门的安全教育。
  四、方法步骤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阶段(2008年12月16日-12月31日)。宣传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组织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二)相关许可证办理阶段(2008年12月1日-2009年1月15日)。
  1.2008年12月25日前,公安、安监、供销、交通等部门受理辖区经营批发、仓储零售网点申请,审核验收经营批发、零售网点,运输库房的安全条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2009年1月15日前,交通部门对要求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和车辆进行资质审查和许可证办理。 1月15日以后,准许具有资格的车辆和人员运输烟花爆竹。
  (三)检查、培训阶段(2008年12月25日-2009年2月20日)。安监部门对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重点检查,经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销售、燃放阶段(2009年1月15日-2月11日)。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
  五、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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