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在完成项目拆旧区土地平整,具备农业灌溉和耕种条件后,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须在归还挂钩周转指标之日三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验申请;
(二)复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土地整理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验收图、土地整理复垦后实测的现状地形图或地籍图;
(五)项目工程总结报告;
(六)项目区实施前后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影像资料;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初验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初验。初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以及项目实施前后有关资料对比核查情况等。
初验合格后,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三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成立竣工验收组,依据土地整理复垦有关规定和项目规划设计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竣工验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由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向竣工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有关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三)查阅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