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贵州省人才市场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贵州省人才大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黔人函<2007>199号)收悉。2000年我局下发了《关于对贵州省人才大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黔价经<2000>180号),对我省人才交流合理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才流动服务领域市场逐步拓宽。为促进我省人才市场健康发展,建立竞争有序的人才市场,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规范人才市场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人才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贵州省人才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人才市场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从事人才交流服务要坚持自愿、有偿、公开的原则,在与申请人或委托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并履行协议或合同规定的职责后,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人才服务机构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在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人才市场服务收费的管理
(一)收取人才市场服务费的单位必须是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登记注册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收取人才交流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