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和健康威胁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2.1.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伤病员多;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1.2跨省(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II级)
2.2.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 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跨地级以上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2.3.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3.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IV级)
2.4.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伤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4.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紧急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并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协调工作,并指定有关科室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