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8〕322号)
各区、县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有关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综合考虑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回落、成品油税费改革以及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以发改电[2008]376号印发了《
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决定自2008年12月19日起,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降低成品油价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降低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我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具体安排:90号汽油(II)每吨由7495元调整为6335元,降低1160元;0号柴油每吨由6993元调整为5725元,降低1268元。非标准品汽、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下调(详见附件1)。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供民营批发企业用汽、柴油实行最高供应价格。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详见附件2)。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按照不小于400元的差价相应降低。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详见附件3)。
成品油批发企业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的具体批发价格不得超过最高批发价格。
四、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批零价差不得小于300元。
五、统一取消清净剂加价。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添加清净剂或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以小包装形式单独销售清净剂,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六、液化气出厂价格暂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