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8]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的《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穗府[2003]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以及指定的信息直报点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下称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单位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机关和下属基层单位服务。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建立科学发展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和任务,支持和指导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