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
(穗府〔2008〕52号)


  为进一步控制本市水环境污染,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饮食服务、医疗卫生、房地产开发、仓储运输、畜禽养殖等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下称排污单位)适用本通告。

  二、本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具体范围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图件为准。

  三、本市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下称集污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所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医疗污水应当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后排放。

  前款范围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图件为准。

  四、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限于2009年3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或封闭所设排污口,停止直接排污行为。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限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自行拆除或封闭所设排污口,停止直接排污行为。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限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或封闭所设排污口,停止直接排污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逾期未拆除或封闭排污口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封闭,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强制拆除或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自行承担。

  五、对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或因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拆除或者关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