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工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8]187号 2008年10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正在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先后印发和出台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3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28号)。为有效节约投资,避免重复建设,充分整合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确保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展开,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省、市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为:统筹建设全省企业信用系统、个人信用系统和政府信用系统。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为:统筹建设本市个人信用系统和政府信用系统,不再单独建设企业信用系统。
二、省级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数据交换平台和共享数据库,并无偿实时向各设区市提供企业信用数据,各设区市接收和共享省级企业信用系统提供的数据,并依法提供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和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