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业主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享受信贷支持。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
(十三)探索城乡统筹的户籍制度
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证登记制度,尽快调整附着在户籍制度之上不合理的社会福利待遇,放宽中小城镇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为城镇居民,推进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
(十四)完善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制度
推广和借鉴舞钢市经验,开展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农村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为土地流转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十五)制定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
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按照“订单式培训、成建制输出、全方位维权”的思路,健全一条龙服务体系,拓宽农民就业渠道,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入学、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十六)完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1.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形成土地流转风险预防、控制、处置机制。2.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土地流转大户(企业)就生产的农作物、畜牧产品进行保险,降低规模经营的意外灾害风险。逐步试行扩大农村居民参保覆盖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权责任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土地流转的组织、引导、协调、管理、监督职责,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落实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并不断加以完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具体指导、协调、服务、管理的职能;各级农业、国土、财税、金融、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农机、农资供应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扶持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