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及时办理备案。乡(镇)农业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建立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一乡一柜、一县一网的土地流转台帐制度和信息资源库。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已流转的土地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全的,要尽快补全;对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有失公平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等办法引导双方签订新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工作。
(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
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完善仲裁体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的规定,行政村要成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乡(镇)、县(市)区要成立土地纠纷仲裁委员会,建立土地纠纷仲裁庭。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调处,原则上协商不出村、调解不出乡、仲裁不出县。对协商结果不满的,可向乡(镇)、县(市)区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仍不满意的,可通过法律渠道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保障措施
(十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开展土地流转好的县(市)区、乡(镇)、村和业主进行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借鉴舞钢市的经验,在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的土地流转经营发展基金,用于鼓励流转承包土地的各类承包经营主体。建立新型农民创业扶持基金,加大对土地集约经营、规模经营业主的扶持。今后对连续5年规模经营土地面积500亩以上、从事种养业规模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纳入农业开发项目优先支持范围;在土地规模经营中农业生产者生产销售和初(粗)加工的农产品,视为农民自产、自销、自用;对从事种养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农业企业按照产业布局规划,从事土地规模经营开发,建立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连续经营5年以上,且土地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给予奖励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