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必须使用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合同要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双方的名称或姓名,流转方式,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使用期满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处理办法,争议的解决办法,违约责任。乡(镇)农业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流转双方建立规范流转关系的指导,及时审核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违背农民意愿或损害农村集体权益和农民权益等问题,要依法纠正。
(七)严格执行土地流转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1年以上的,要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流转形式的不同,应遵循以下不同的步骤:
1.以转包、出租、互换和其他形式(入股等)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乡(镇)农业经营管理部门或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1份,并于签订后10日内送发包方、乡(镇)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1份。
2.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必须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待发包方同意后再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于签订后10日内将全部合同文本送发包方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后生效,同时向乡(镇)农业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意转让的,应向承包方说明理由。
3.以转包、出租和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土地,如需再次流转需经原承包方同意,未经原承包方同意的,受让方不得再次流转。
4.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流转合同可由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但承包方必须出具书面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
(八)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
各乡(镇)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明确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在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要加强县(市)、区和乡(镇)农业经营管理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使农业经营管理机制、人员与所承担的工作职能相适应。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管理部门逐步过渡为市场中介组织,还要发展土地银行、土地托管所等专业中介组织。要不断提高土地流转的市场运作程度,建立农业经营管理和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网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信息平台。积极开展对土地流转供需双方的资信评估、土地资质评审、土地流转价格确定等方面的市场对接,实现土地流转的阳光操作、公平交易。
(九)建立土地流转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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