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带动土地流转。要发挥资源和产业优势,坚持“外引”、“内育”等办法,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吸收外来企业投资农业;以项目整合农村资源,把产业链条延伸到土地。
4.鼓励社会资本、各类企业、科研机构、城镇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承接、承租土地,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上述单位和人员参与土地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同等享受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其利用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享受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待遇。
5.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节约集约的要求,引导农民向城镇和中心村适度集中居住。探索建立离农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退出机制和补偿机制。退出的宅基地要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用于集中安置或整治复耕,复耕后其指标可有偿流转。
6.引导林地参与土地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鼓励林地依法规范流转。
三、创新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五)鼓励多种形式流转农村土地
1.鼓励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包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原承包方负责。
2.鼓励承包方之间为农业生产经营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探索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土地交换方式。
3.鼓励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也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公司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4.鼓励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原承包方(即出租方)负责。
5.鼓励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受让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消失。
(六)使用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