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部门:省劳动保障厅。
3.健全与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相适应的养老金调整机制。
责任部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以完善救助制度为重点,努力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2.认真落实和完善优抚政策。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4.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5.加快发展慈善事业。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配合。
四、提高救灾救济工作水平,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1.完善救灾应急预案体系。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
2.加强备灾工作。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3.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4.推进减灾安居工程建设。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扶贫办配合。
5.加强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五、健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突出问题
1.完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
(1)从2009年起,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医疗待遇,参照执行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有关规定。
责任部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配合。
(2)对现行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规范、完善,逐步扩大覆盖面。
责任部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配合。
(3)完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降低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准入门槛。
责任部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配合。
(4)继续实施财政补助城镇居民参保政策,引导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并不断提高统筹层次,到2010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