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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公文办理程序。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需市政府办理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将严格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锦政发〔2008〕35号)和《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工作程序细则〉的通知》(锦政办发〔2005〕46号)要求履行收、发文办理程序。对违反程序、贻误工作的,由报文单位负责。

  1.严禁文件倒流。一是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经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审核、分管领导复核,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签发同意的,市政府办公厅仅将市政府领导的签署意见视为发文的依据而不是最后的签发意见,仍然需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二是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特殊指定外)不经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的,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一般不予登记,不负责催办、转办事宜。

  2.文件实行归口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都要经过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部门办公室审核把关、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统一报送。对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径直报送或由办公厅综合处室转送的文稿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原则上不予受理。

  3.严格公文办理时限。对标明紧急程度的公文,要严格按照相应紧急程度办结。收到市政府办公厅交办或转办的紧急重要公文和领导批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立即办理,并按要求及时反馈结果,需上报省政府的,主办单位要在收文后1个工作日内将代拟文稿送交市政府办公厅。一般性公文要按时限要求办理,需上报省政府的,要提前3个工作日送交市政府办公厅。因拖拉耽误上报的由主办单位负责。此外,因工作需要,确需发文的要早准备、早报送,避免临近上级检查再紧急行文,给工作造成被动。

  4.理顺行文关系。自2009年起,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除函件外)不再主送中省直驻锦各单位,如需其周知或办理的,改为抄送或发送。中省直驻锦各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文种也应选用“函”或“意见”而不应选用“请示”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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