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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整顿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程序,加快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进程,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解决“文山”问题,使行政机关公文在依法行政和公务活动中更好地发挥工具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计划发文制度。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09年元旦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凡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公文,各主办单位务于每季度最后月份,即3、6、9、12月的下旬上报下季度发文计划,填写《市政府文件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的发文依据。市政府办公厅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4、7、10月的上旬下达本季度发文计划。凡未上报或未被列入发文计划的,一般不予发文。特殊情况需追加发文的,由主办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提报追加发文的请示,经办公厅呈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履行发文程序。

  二、规范规章性公文制定程序。凡属市政府规章性公文均须严格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锦政发〔2008〕28号)执行。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各主办单位的报请立项情况,拟订市政府规章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办公厅一般不直接受理规章性文稿的审核工作,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外增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应当经分管市长签署,并按照要求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凡“违反程序,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先行审查并签署,直接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例会审议的,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由主办单位送市政府法制办履行立项、审核程序,提请分管业务工作副市长、法制工作副市长审阅,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事务性公文,主办单位起草文稿时要慎重,该用事务性公文文种的严禁乱用“规定、办法、细则”之类的规范性公文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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