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1、目录中的“*”表示列入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项目;
2、目录中的“△”表示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项目。
说明:
1、本采购目录是根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货物(含基建工程设备,机动车辆除外)、工程(基建工程除外)和服务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50万元以上规模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4、批量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同一种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额度。同一种采购品目不能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集中采购,原则上一年之内(包括跨年度)不能采购两次及两次以上,累计达到批量限额标准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5、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格从宜春政府采购网www.yczfcg.gov.cn下载),同时按照采购预算金额将资金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其中市本级:收款单位 宜春市财政局 开户行 市中行金城支行 帐号 03095508091001
6、市级通过财政拨付的所有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市财政将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政府采购资金转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7、本目录单价和金额所指“以上”均包括本数。
8、凡实行招标采购的,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9、根据江西省省本级2009-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省驻宜单位政府采购纳入当地管理。
10、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纳入县(市、区)本级管理。
11、宜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其采购须依法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管。
12、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文件要求,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