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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补充意见

  2.合理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全面启动县城房地产市场,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通过村屯改造腾出土地并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依托本地资源,大力发展工业地产、商业地产。

  (四)金融扶持方面

  鼓励支持银企对接,积极推进融资租赁等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

  加大房地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对实行浮动贷款利率的一律采用下限标准。对到期未能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企业项目开发情况给予延期。

  积极推进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工作。房地产项目单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销售的房屋即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二、购房优惠政策

  (一)给予税费优惠。个人存量住房转让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宅(包括存量普通住房)由地税机关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144平方米以上住宅按4%税率征收契税。

  (二)实行购房补贴。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包括存量普通住房)依法缴纳的契税,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全额补贴。

  个人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抵押登记手续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查档证明费减半收取。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最高金额上限由30万元上调至4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贷款年龄限制由男60周岁、女55周岁调整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调整为20%。

  (四)鼓励改善性购房。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我市标准(2008年购房执行2007年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85平方米标准;2009年购房执行2008年人均标准)、为改善其住房条件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或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以上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五)鼓励农民工购房。农民工购买城镇商品房(含二手房)价值超过5万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老人的户口,迁移到房屋所在地。

  三、改进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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