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政务环境考核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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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权数 │ 指 标 │ 单位 │ 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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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投诉率 │ 比率 │ % │ 10 │
│ │ ├────────────────┼──────┼──────┼──────┤
│投诉情况 │ 30 │投诉办理满意率 │比率 │ % │ 10 │
│ │ ├────────────────┼──────┼──────┼──────┤
│ │ │省长手机、信箱投诉处理率 │比率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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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务信息公开 │ 分值 │ 分 │ 18 │
│ │ ├────────────────┼──────┼──────┼──────┤
│ │ │办事效率 │分值 │ 分 │ 18 │
│民意调查 │ 70 │ │ │ │ │
│ │ ├────────────────┼──────┼──────┼──────┤
│ │ │为基层、群众服务 │分值 │ 分 │ 17 │
│ │ ├────────────────┼──────┼──────┼──────┤
│ │ │廉政建设 │分值 │ 分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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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100 │ 合 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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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六项考核评价体系单项指标(项目)计分方法
根据指标性质的不同,采取以下4种方法计分。
1.动态性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将参评市、县(区)的指标值由大到小排序,最大的计100分,最小的计60分;其他市、县(区),用公式:[(本市、县(区)值-最小值)×40/(最大值-最小值)]+60计算各单项的分值。对于万元GDP能耗、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非正常进京上访人次、非正常进省上访批次和人次、投诉率等逆指标,计算公式为:[(本市、县(区)值-最大值)×40/(最小值-最大值)]+60。
2.控制性指标:以未发生为满分,按发生数扣除一定数量的分值,扣完为止。具体包括的指标及扣分方法见下表:
控制性指标计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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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 标 │ 权 数 │ 计 分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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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计15分,未实现的扣3分,每减少耕 │
│耕地保有量 │ 15 │地超过1%再扣3分,但通过缴纳开垦费异地平衡的扣 │
│ │ │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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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气质量达到I级计8分,每降低一级扣2分,扣完为 │
│空气质量 │ 8 │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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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出生率 │ 20 │完成计划计20分,每超过计划0.1‰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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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得计10分,每发生一起扣3 │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 10 │ │
│ │ │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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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发生重特大群体事件计20分,每发生一起扣5分,中 │
│重大群体事件 │ 20 │央或省属企业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对所在的设区市和 │
│(不包括信访) │ │ │
│ │ │县(市、区)每起扣2.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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