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核准程序: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报请市商业局审核,经市商业局、财政局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业厅、财政厅备案。
五、商品货源供应及销售价格
(一)组织好货源。中标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推广期间每月底各销售企业向市商业局或各县(市)商业(经济)局报送一次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合理组织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脱销,满足群众购买需求,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二)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类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由于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将取消其资格。
(三)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类商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零售价格,如自行提高零售价格者,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六、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现方式。
2.购买人自购买家电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凭据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凭据:(1)购买商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3)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当地农信社开立新账户)。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为校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规定的该产品最高销售限价之内;(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1台(件),每户购买数量是否超过4台(件);(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购买人、乡财政所、县(市)财政局、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各1份;(3)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财政局留存联后并装订成册,便于审核、备查;(4)乡镇财政所按日编制《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兑付补贴资金,同时抄报县级商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