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业局、财政局关于锦州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业局、财政局制定的《锦州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四日
锦州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家电下乡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锦州,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与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家电商品销售网络,构建农村市场便捷、顺畅、有序的商品销售与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时间和推广品种
按照省统一要求,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时间为4年,即: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
推广下乡的家电商品为四大类,即: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
三、推广产品标准和补贴对象
(一)四类产品的价格:纳入推广范围的四大类家电商品,即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销售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籍并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规定家电商品的农民;补贴标准为购买家电商品销售价格的13%;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补助80%,省级财政20%;在一个补贴周期内,农民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