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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立相关考试系统,做好年度考试计划安排,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完善安全资格证书查询体系。对申请人提交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有关材料和审批材料存档期为3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将依法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法注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三)持证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
  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安全资格证书上岗的有关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对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安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材料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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