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取得安全资格许可的申请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于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制发安全资格证书。申请人可到考试报名点领取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和职称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资格证书上的相关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变更,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一份(申请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本人签字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三)安全资格证书原件。
(四)证书信息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本人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寸1张。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否则不予变更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变更后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 涉及安全资格证书中单位类型、资格类型内容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审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安全资格证书损坏或丢失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申请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本人近期彩色免冠同版照片2寸1张、1寸1张。
(三)证书损坏的,须提交安全资格证书原件。
(四)证书丢失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和证书丢失书面说明。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否则不予补办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补证后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在本市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中通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