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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现任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在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每年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培训可以采取课堂教学、网络教学等方式。
  (三)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延续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申请表一份(申请表上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其中有每年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时间不低于16学时的培训内容记录和相关培训机构印章。
  (四)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须出具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岗位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有效证明原件一份。
  (五)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六)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本人签字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七)本人近期彩色免冠同版照片2寸1张,1寸2张。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为方便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申请人可在考试报名时,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申请人企业所在地的考试报名点,委托考试报名点集中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进行申请。所有文字申请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许可行政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做出安全资格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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