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资格证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初次考核
第六条 申请人初次申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或已任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在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参加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培训可以采取课堂教学、网络教学等方式。
(三)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第七条 申请人初次申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申请表一份。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的单位,须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字。
(三)培训合格证明原件一份。
(四)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须出具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拟任或已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岗位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有效证明原件一份。
(五)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六)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本人签字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七)本人近期彩色免冠同版照片2寸1张,1寸2张。
第三章 延续考核
第八条 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第九条 申请人在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于安全资格证书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续考核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延续考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