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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8〕164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0日第21次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2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包括初次考核和延续考核。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应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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