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和维修保养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熟悉和掌握本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性能;
(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案,自动消防设施应有详细的操作使用说明和示意图。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章 灭火演练与火灾扑救
第二十二条 企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应当有本企业熟悉工艺流程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预案的制定要准确分析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各种情况,逐个编制预案,预案制定应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并及时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应当熟记厂内火警电话号码,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积极实施扑救。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各级有关人员在得到火警报警后,应当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和参加灭火。
第二十六条 在消防人员未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负责人应当责令无关人员一律退出火灾现场,并对可能发生爆炸的火灾采取设置警戒范围等防止人员发生危险的各种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消防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在场的临时灭火指挥负责人应当立即主动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报告火场现状,介绍灭火工作的可行性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参加灭火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规程,预防被火烧伤或因有毒气体窒息,必要时应及时佩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