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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73号 2008年11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产运行的下列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机组的火力发电厂;
  (二)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大型化工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企业消防工作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逐级防火责任制和职工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二章 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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