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8〕110号 2008年11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促进资源型城市尤其是资源枯竭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大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我区作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基地,抓住战略机遇,加快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产业接续和生态恢复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原则和目标
资源型城市(包括资源型地区,下同)是以本地区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类型。我区多数城市是以煤炭、矿产、森林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资源型城市。尽快建立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对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和有效供给,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积极引进外部资金、技术和人才,拓展资源型城市发展空间。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努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以促进广大职工就业、解决好民生问题为中心,实现资源产业与非资源产业、城区与矿(林)区、农村牧区与城市、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三是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着眼于解决资源型城市存在的共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抓紧构建长效发展机制,加快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
四是坚持政府调控,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内在活力;政府要制定并完善政策,积极进行引导和支持。
(二)工作目标
2011年以前,重点资源枯竭城市建立起新型替代产业和支柱产业,资源型城市非资源产业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0%以上,历史遗留的沉陷区和棚户区得到治理与基本控制。资源型城市基本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使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二、加快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