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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
(皖价监测[2008]232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8]3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是政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监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发现并准确上报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等价格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提高价格监管水平的有效手段。各地要在监测机构内部设置专门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机构或指定相关部门并安排一定数量人员专人负责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二、要抓好《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学习,掌握调查巡视内容、方法、要求,严格按照调查巡视制度规定开展调查巡视。

  三、要严格执行月报、每周巡视等制度。请各地于每月25日前,将反映当月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情况以及所发现问题的调查巡视报告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各地调查巡视人员至少每周应对本市区市场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巡视,当出现《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皖政[2005]127号)第五条规定的情况时,应当进行价格监测预警和进入应急监测状态,调查巡视人员需对本市区市场每日进行一次巡视调查。

  四、价格监测调查巡视人员进行调查巡视时,应出示价格监测调查证。尚未办理价格监测调查证的市、县价格监测人员,请以市为单位于2009年1月15日前到省价格监测中心统一办理。对重大价格问题的调查,价格监测机构要向被调查对象发出专项价格调查通知书。

  附件:专项价格调查通知书(格式)

安徽省物价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专项价格调查通知书(格式)

[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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