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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和进一步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和进一步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皖价电〔2008〕69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按照省政府部署,我省将继续执行和进一步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务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国家做出的重大决策,各级物价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继续执行和进一步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

  二、道路客运。严格执行省局2006年175号文件有关公路客运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规定,根据12月19日油价变动情况,及时予以调整,确保油运价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将12月19日后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执行情况,内容包括下调燃油附加费的依据、幅度、价格以及未进行调整的原因,于2009年1月5日前报告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电子邮箱:ahfj0361@126.com,传真:0551-2650361)。

  三、出租车。按照国务院国发〔2008〕37号文件精神和省局2006年197号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一是已经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要进一步完善;二是尚未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要立即着手建立,并报经政府审批,于1月20日之前完成,同时向省局报告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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