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差价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由省物价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市场的影响。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调控配套措施。
1.石油企业要继续发挥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保证市场供应。
2.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地方铁路货运价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幅度由省物价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省物价局分别会同省建设厅、交通厅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1)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各地要进一步核实粮食种植面积,完善补贴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种粮农民手中。(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林业、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3)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4)低收入困难群体。各地要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三、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
(一)多渠道、多形式,妥善安置交通征稽收费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多渠道安置,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省交通厅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
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人员,以及个别市专职的小型机动车养路费征收人员,原则上分别在公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加强公路、水路运输管理。交通征稽系统人员按条件向交通运输、税务、交通安全管理等部门分流。在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上述人员中,年龄大、工龄长的,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优补偿。具体人员安置方案,将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由省人事厅、编办商省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