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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省内和省际普通货运船舶管理业务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沿海普通货运船舶管理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客船和危险品船舶管理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经营省内和省际普通货船管理业务超范围经营沿海普通货船管理业务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经营省内和省际危险品船舶管理业务超范围经营沿海危险品船舶管理业务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3、经营普通货运船舶管理业务超范围经营客运和危险品船舶管理业务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初次强行限制普通货船经营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经教育后能积极改正的,不予处罚;
  2、2次以上4次以下强行限制普通货船经营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4次以上强行限制普通货船经营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4、强行限制客船、危险品船经营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一百一十六、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初次未按规定报备手续的,给予警告;
  2、企业情况发生变化2次不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3次以上不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或由于不履行报备手续给行业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000元 至5000元罚款。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初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关业务资料的,给予警告;
  2、2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关业务资料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3、3次以上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关业务资料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二节 港口管理

  一百一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所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在规划港区内,深水浅用,对规划的实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的,可以处1万元至4万元罚款;
  4、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逾期不改正并以暴力抗法的,可以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长度50米以下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长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使用深水岸线长度50米以下的,可以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3、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长度在100米以上、300米以下的,使用深水岸线长度在50米以上、150米以下的,可以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4、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长度在300米以上,使用深水岸线长度在150米以上的,可以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一百一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可以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3、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存在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隐患的,可以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一百一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对设计年货物通过能力在20万吨以下的散杂货码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对设计年旅客通过能力在10万人次以下的客运码头和集装箱、滚装船码头及设计年货物通过能力在20万吨及以上的散杂货码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可以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3、对危险品码头、设计年旅客通过能力在10万人次以上的客运码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可以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持失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至6万元罚款;
  2、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3、持伪造、涂改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持失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至6万元罚款;
  2、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6万元至10万元罚款;
  3、持伪造、涂改的许可证,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1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至6万元罚款;
  2、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2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6万元至10万元罚款;
  3、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3次以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存在暴力抗法等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
  一百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停止作业,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1次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2次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3次以上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倾倒泥土、砂石50立方米以下;未经批准在港口采掘、爆破,对港口安全影响轻微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倾倒泥土、砂石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未经批准在港口采掘、爆破,对港口安全影响严重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3、 倾倒泥土、砂石100立方米以上;未经批准在港口采掘、爆破,对港口安全影响特别严重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八条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已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年度核查手续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已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3、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违法所得5万元至10万元的处1倍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3倍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至3万元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至5万元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持伪造、涂改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四、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三)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四) 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五) 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1人以上3人以下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在港口危险货物岗位作业但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2、3人以上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在港口危险货物岗位作业但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3、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港口危险货物岗位作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二)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初次在港口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2、初次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3、2次以上在港口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并处3万元至6万元罚款。
  4、2次以上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三)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如实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未引发安全事故的,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2、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导致港口发生安全事故的,并处3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四) 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作业委托人初次发生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但未引发安全事故的,经教育后能积极改正,不予罚款;
  2、作业委托人2次以上4次以下发生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3、作业委托人4次以上发生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4、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者作业委托人故意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存在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不管是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五) 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初次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但未引发安全事故的,经教育后能积极改正的,不予处罚;
  2、2次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3、3次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4、4次以上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五、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对设计靠泊能力在100吨级以下散杂货泊位,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至1.5万元罚款;
  2、对设计年旅客通过能力在10万人次以下的客运码头、设计靠泊能力在100吨级以上、500吨级以下的散杂货泊位和设计靠泊能力在500吨级以下的集装箱、滚装船泊位,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可以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3、对设计年旅客通过能力在10万人次以上的客运码头、危险品码头泊位、设计靠泊能力在500吨级以上的散杂货、集装箱、滚装船码头泊位、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可以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六、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停止使用,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经许可,擅自临时使用港口岸线长50米以下的,可以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2、未经许可,擅自临时使用港口岸线长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3、未经许可,擅自临时使用港口岸线长100米以上、300米以下的,可以处3000元至4000元罚款;
  4、未经许可,擅自临时使用港口岸线长300米以上的,可以处4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百二十七、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对岸线破坏轻微、使用功能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对岸线造成破坏的或使用功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处1万元至1.5万元罚款;
  3、码头泊位由散杂货、集装箱、滚装泊位,擅自改为危险品泊位的,可以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八、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初次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普通货物运输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经教育后能积极改正的,不予处罚;
  2、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普通货物运输船舶提供装卸服务达2次的,可以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3、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普通货物运输船舶提供装卸服务达3次以上的,或者为客运、危险品货物运输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五章 交通基本建设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

  一百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未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资格;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资格;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未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资格;
  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百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建议其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建议其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建议其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较大安全事故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拒绝检查,拒绝整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绝检查,拒绝整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绝检查,拒绝整改,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项目法人或承包人将建设项目发包或分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项目法人或承包人将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项目法人或承包人将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绝检查,拒绝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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